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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作者:中理团队 来源:中理团队 时间:2020-12-29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离婚双方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从自己的一些有利条件方面准备证据,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定期探望子女、陪伴子女。那离婚锂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离婚时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离婚男方想要争夺女儿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女方经济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母亲责任意识不强、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还有就是女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这一个女儿。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女儿已经十周岁以上,自愿跟父亲一起生活。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三、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1、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离婚时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以及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的介绍。子女永远是父母的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更而发生变化,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建议父母双方应当从有利子女成长的点出发。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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